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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必须在通过所有考试后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学位授予机构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半年内完成。
第一,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对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有从事科研、管理或独立承担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着作或发明、发现等,其中确实是有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本人可以整理成学位论文,附上该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共同发表论文、着作其他作者的证明书,合作完成的论文、着作等。
论文用中文写,论文摘要需要中文和外文。
第二,论文评阅
(1)论文评审员:学位授予单位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审员。论文评审员应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深厚,近年来在科研中取得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审员中至少有一人是学位授予机构和申请人所在机构以外的专家。学位授予机构不得聘请申请人的领导人作为论文评审员。
学位论文应当在论文答辩日期的两个月前由学位授予机构的有关管理部门提交论文评审员。
论文提交评审时,评审人的姓名不得通知申请人,评审意见应密封传达。
(2)论文评价:论文评价者应根据学位论文的要求认真评价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提出评价意见和论文修改要求。
第三,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名是研究生导师,一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被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成员应首先得到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估委员会的认可。
学位授予单位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前将学位论文交给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3)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用不记名的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合格。决议由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论文答辩应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3)论文答辩失败,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不合格,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者,半年后至一年内可重新答辩,答辩未合格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注:申请人通过学位授予机构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国家组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后,经学位授予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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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31日
考试时间2025年12月26日-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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